由於社會對花名如何構成歧視的界線感到模糊,立法會於08年通過《種族歧視條例》草案,藉以釋除公眾的疑慮。有關條例草案指出,一般用以稱呼菲籍家庭傭工的「賓妹」,或不同種族的「黑鬼」、「阿差」、「鬼佬」等,都有機會因稱呼帶有歧視成分而觸犯法例。
想一想
1. 你認為花名在社會能起甚麼作用?
2. 不少名人為提高知名度,都會刻意自改花名,這與上述因個人特徵而被冠上花名的本質有何不同?
3. 你認為政府將一些花名納入法例管制的範圍的做法是否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