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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團昨日開放。本報記者魯欣 攝
【本報兩會報道組北京12日電】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團歷時2年,持續推動關於《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議案在今年「兩會」終獲積極回應。在台灣省代表團開放討論現場,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台聯會長胡有清表示,部分台籍代表參與的保護法執法檢查於2月結束,正式報告將在4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另有代表透露,台胞保護法實施細則的修訂是今年人大立法重點,經各方努力,修訂草案有望在明年「兩會」通過。
涉台土地徵收糾紛頻發
保護法於1994年通過,迄今已有16年,其實施細則於1999年發佈,到現在亦過去10年。胡有清指出,近年兩岸關係出現諸多積極變化,台商在大陸投資有很大發展,但其中亦出現很多新問題,需要對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作適當修訂。
據他介紹,共有4位台籍人大代表年初赴江蘇、福建、廣東、上海等台商投資集中區進行執法檢查,聽取當地政府、法院、檢察院報告,並與台商座談。
胡有清表示,多數台商反映,政府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土地容易引發糾紛,特別在補償款的數額上出現問題,這常常成為台商投訴的主要項目。有台商認為,「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缺乏標準,被徵收資產的評估主體需要實施細則予以明確規定。
胡有清還注意到,早期台商投資多通過當地大陸人代理,或通過外國身份進行,這部分隱名投資引起糾紛後的責任認定很困難。此外,台商在大陸長期投資後,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的教育、醫療、求學、就業等問題缺乏規範和保護,如不及時修法,會影響台企在大陸發展。
倡比照內資管理台胞投資
為此,胡有清綜合其他代表意見提出三條修法建議。首先,保護法需對台胞投資主體的複雜性做出說明規定。改變既有法律對台胞投資主體僅限台灣地區經濟組織和個人的界定,考慮台胞持外國國籍及繞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的情況。
其次,既有法律規定對台胞投資「比照外商投資管理」,但台商普遍要求應對台商進行特殊管理,建議把「比照外商投資管理」變成「除法律禁止的,台商投資和內資享同等待遇」。此外,近年來台商投資領域和形式都有更加複雜的變化,需要從法律層面出台更明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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