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現一糊塗法官!湖南寧鄉縣法院在一宗民事糾紛中,法官竟援引不存在的法律條文判案。據《瀟湘晨報》報道,長沙市檢察院,近日採納寧鄉縣檢察院抗訴意見,將這份判決抗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這宗案件正在寧鄉縣法院再審。
去年8月6日,寧鄉縣檢察院民行科辦公室來了一名約40歲的男子,他送來了一份民事監督申訴書。該男子名叫童甫明,是當地一茶農。2005年4月,童甫明賣了一些茶葉給當地天井茶場。當年12月15日,貨款結算,天井茶場欠童甫明4740元,並由茶場承包人之一楊迪光出具了欠條。隨後,童甫明多次催討貨款,但是,由於茶場承包人之間相互推諉,貨款一直沒有拿到。
總共156條 援引「第159條」
2006年6月15日,童甫明以天井茶場、楊迪光為被告,將案件起訴至寧鄉縣法院。法院判決,由天井茶場支付貨款。3年多時間過去,法院判決早已生效,但至今未得到執行,童甫明走上了申訴路。
檢察官接過童甫明的案件,發現原判決書出現了重大錯誤:法院判決援引的法律是《民法通則》第130條、159條,但是《民法通則》總共才156條,根本就沒有所謂的「第159條」。檢察官說,在這份簡單的判決中,法官不負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很不應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