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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連續發佈四份文件,力求糾正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的不正之風。圖為3月下旬,國務院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資料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王玨1日電】中共中央近日連續發佈了四份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文件,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其中特別規定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官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領導提拔任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須事先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專家指出,相關用人規定彌補了以往制度規定中的模糊地帶,可謂切中時弊。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通知並披露,為健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經中央同意,中組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被降職亦兩年不可升官
長期以來,內地在選拔任用幹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為人所詬病。新華社發文說,不久前,河南省紀委透露出這樣的消息:在06年以來查處的22名縣委書記案件中,9名是在縣委書記任上被查處,13名是從縣委書記崗位上提拔或調整到其他工作崗位不到一年被查處。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存在缺陷。
而此次公佈的《責任追究辦法》共20條,列明多種情況下會追究領導責任。如幹部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組合拳」構建完整監督體系
若有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等行為,以及本地區本部門用人方面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中央黨校研究室教授辛鳴對本報指出,此次下發的《責任追究辦法》,準確抓住了幹部選拔中容易出問題的環節,彌補了以往制度規定中的模糊地帶,可謂切中時弊。該辦法連同其他三個黨規一併出台,是一記漂亮的組合拳,構成了事前報告、事後評議、離任檢查、違規追究的完整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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