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哥的表姐麗珊早前到日本修讀了一個美容課程,回港後準備開設美容店,晉身美容師行業。積哥便提醒表姐,她將成為自僱人士,有責任參加強積金計劃,並進行供款。
表姐問:「若果自僱人士沒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是否屬違法呢?」
積哥說:「當然啦!積金局有權檢控未有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未有準時支付強制性供款的自僱人士。」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違法人士首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其後每次定罪則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另外,積金局亦有權在以下情況向自僱人士徵收罰款:
—拖欠供款;
—未有向受託人呈報終止自僱一事;或
—住址、營業地址、電話號碼或圖文傳真號碼等資料有所改變,卻未有於該項改變發生後的30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表姐說:「那麼我要記住參加強積金計劃。還有,想知道自僱人士的強積金供款是否如僱員一樣可獲得稅務優惠呢?」
最高可享1.2萬稅項寬免
積哥表示,自僱人士的所有強制性供款均可享有稅務寬減,與一般僱員一樣,由於強制性供款額上限為每月港幣1,000元或每年港幣12,000元,因此,自僱人士每年最高可享有港幣12,000元的稅項寬免。
最後,積哥建議表姐,自僱人士亦可按個人的情況、財政狀況,以及期望的退休生活等,考慮作出自願供款,以壯大儲蓄投資金額,加強退休保障。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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