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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郝君兒)地產代理監管局在最新一期《選擇》月刊中提醒市民,雖然地產代理應向買家提供包括物業的實用面積、落成年份、用途限制等重要資料,但消費者不應過份依賴代理;而地監局去年收到有關代理的投訴亦上升3.5%至672宗。該局建議市民買樓或租樓前,除親身視察樓盤外,亦需先掌握準確的物業資料,以免蒙受損失。
為保障消費者,地監局規定地產代理在接受業主委託放盤時,要向買家披露包括物業的擁有權、有效的產權負擔、實用面積、落成年份、用途限制、政府租契尚餘的年期及續期權利、批出的租契年期等7項重要資料。
實用面積「吹大」一半
規例雖在,代理卻不一定依從。地監局表示,去年共接獲672宗對地產代理的投訴,較2007及2008年錄得的608宗及649宗均有升勢。投訴之一是,原居於公屋的洪先生,打算購置面積約800方呎物業,他委託的地產代理其後安排他視察一單位,聲稱該單位實用面積達600方呎,縱使洪先生兒子對單位面積有所懷疑多次查問,代理仍堅持說法,但當洪先生簽臨時買賣合約後才發現單位實用面積僅400多方呎,他最後「撻訂」損失3萬元,並向地監局投訴,有關代理被罰停牌一個月及需強制進修。
僭建停車間當住宅出租
另一投訴是,陳先生委託代理找租盤,代理為他物色一個位於大廈地庫的單位,租約上註明物業適合居住用途,故與業主簽訂租約。陳先生搬入後發現該單位原用途是停車間,屬於僭建物。他投訴後有關代理被罰強制進修。第三宗投訴是,一名準買家委託代理成功物色心儀單位,至申請按揭時才發現該單位紀錄了兩項斜坡修葺令,揭發代理當初沒查冊,遂終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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