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漢10多年前在內地迎娶年輕30載的妻子,並育有3名子女。妻子來港後,夫婦先後花費逾280萬置業和投資股票。然而,六旬漢聲稱與妻子離婚後,發現她另結新歡和身懷六甲。他指投資和置業全由自己支付,要求前妻交還資產,但被拒絕。六旬漢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前妻交還逾280萬元的資產。
原告人為現年68歲的吳寶立,被告為吳的35歲前妻羅藹華(皆為譯音)。吳在入稟狀透露與羅於1996年在內地結婚,羅於6年後來港,育有3名5至11歲子女。然而,夫婦在2005年離婚收場。
前妻與新歡同居身懷六甲
自2002年起,他們先後在西環購入3個物業。在離婚前,他們以38萬和50萬元購入第一街和皇后大道西單位,其中前者於2008年以160萬元變賣,他們再把資金投資股票和外幣(約值120多萬),皇后大道西的物業則放租。於2007年時,當時已離婚的夫婦,再以192萬元購入德輔道西物業,並一同搬入單位居住。
然而,前妻於去年10月突然表明不會再照顧子女,並搬離德輔道西單位。翌月,吳發現前妻與一男子同居,並懷有身孕。吳要求前妻交還物業和股票,但被拒絕。吳現入稟法院,指購買物業的款項全由自己支付,並非送給妻子的禮物,因此要前妻交出德輔道西的物業。至於皇后大道西的單位,吳指根據離婚時與前妻達成的協議,每人各佔單位一半業權。此外,除外幣已交回給吳,前妻現持有約值69萬元的股票,也需交還予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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