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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文森)《競爭條例草案》昨日刊憲,禁止3類的反競爭行為,涉及協調做法、濫用市場優勢,以及只在電訊業適用的合併或收購活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該條例草案旨在禁止和阻遏各行業的反競爭行為,立法規管有助提升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讓商界和消費者得益。
競委會檢控 競裁處審理
政府將於本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立法規管反競爭行為。條例訂明採用司法執行模式,並會設立獨立、法定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就反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及提出展開法律程序。條例下,當局會設立隸屬於司法機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負責聆訊和審理競委會提出涉及競爭事宜的個案及私人訴訟,而條例亦容許私人訴訟。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作出命令,以「公共政策」為由就某些行為作出豁免,而條例亦不適用於政府部門。劉吳惠蘭表示,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審慎考慮公眾意見,並形容草案是「里程碑」,有助落實有關政策目標,通過推動可持續競爭,提升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讓商界和消費者皆可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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