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11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官員必須按規定申報個人收入、房產等,瞞報的會被查處。該規定列明,各級黨政、司法機關幹部、大型國企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等,都需要如實申報個人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包括個人的工資、獎金,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的房產情況,以及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規定還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規定指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的,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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