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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荃灣私人屋苑韻濤居的業主立案法團,2年前向數十名住戶下達禁止養狗令。其中,13個住戶先發制人興訟區院,要求法庭聲明不能強制禁止住戶養狗。法庭昨日發出書面判辭,指大廈公契列明,住戶要得到管理公司批准,才可以養狗,是公司及住戶間的協定;判辭又指,立案法團曾接獲住戶投訴,養狗帶來衛生及噪音問題,曾為此作討論,也曾給予口頭警告。雖然住戶養狗一段時間,但不代表管理公司放棄執行公契權利,最後判狗主敗訴兼付堂費。
原訴為韻濤居13個養狗住戶,答辯人依次為韻濤居業主立案法團及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撤銷原訴申請的區院暫委法官余敏奇在判辭中指出,韻濤居大廈公契附表三第19條訂明「業主不可在單位內飼養寵物,除非獲得管理公司書面同意」,不過屋苑沒有實質措施禁止住戶養狗。根據管理公司和業主立案法團會議紀錄,屋苑自2001年起不斷接獲住戶投訴,養狗帶來衛生及噪音問題。
曾發書面警告 有住客被狗嚇
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人員已多次向狗主作口頭警告,不過情況仍然持續。直至2007年,業主立案法團鑑於養狗投訴愈來愈多,故通過決議,當接獲狗隻投訴後會向被投訴住戶作口頭警告,7天內情況無改善再發出書面警告,其後14天內無改善,將採取法律行動。法團當時強調行動是針對毫不自律的狗主,但聲明發出後仍出現有關投訴,也有住客被狗隻嚇倒的個案,故法庭認為法團和物業管理公司於2008年向數十名養狗住戶下達「逐狗令」屬合理做法。
官指養狗會影響土地運用
另外,原訴一方指在屋苑養狗不會影響土地價值和使用,故不能根據法例《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強制執行案中的公契條文,惟法官認為飼養狗隻會影響土地的運用,如狗主牽狗出入屋苑,也會影響其他住客享用該土地。
原訴質疑,他們獲准養狗多年,也曾獲批准有條件下養狗,認為此舉代表法團與管理公司已放棄執行禁養狗條文,惟法官認為此結論不合理。
2000年入伙的韻濤居有近800個單位,現有60戶養狗。2008年初,業主立案法團突然向屋苑40個養狗住戶發出律師信,以違反大廈公契為名,下達14天「逐狗令」。有近20個養狗戶組織起來,自發營運一個基金興訟。其中組織代表朱永洪(見圖)透露,10多戶預算每戶花費15至20萬元去面對是次訴訟,單是原訴一方的律師費用,現時已花逾40萬元。
狗主失望 指官考慮不足
朱永洪對敗訴感失望,認為法官考慮的因素不足和不理想,指有住戶在2001年入住後已養狗,但至2008年管理公司才通知不准養狗,期間7年從未採取任何行動。他強調法律也需合情合理,不外乎人情,要在兩者當中取得平衡。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本案屬特殊案件,相信不會成為屋苑狗隻糾紛的案例。他解釋,根據案中大廈公契,列明飼養狗隻寵物須先取得同意,但非百分百不准住戶飼養,所以在此情況下,大廈管理公司應列明同意養狗的條款,讓有意養狗的住客申請,而非「一刀切」禁止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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