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老朋友志明向積哥表示,他很羨慕他妹妹,因其妹妹公司向員工提供職業退休(俗稱「公積金」)計劃。志明更說:「如果有得揀,當然揀公積金計劃啦,『著數』些嘛,皆因只是老闆供款,而且不用等到65歲便可以拿到那筆錢。」積哥發現志明對公積金與強積金計劃有些不清晰,遂向他講解一番。
積哥說,其實,強積金與公積金主要有以下三個不同之處:
計劃的供款安排
公積金計劃由僱主營辦,因此公積金計劃可以只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
強積金計劃則規定僱主必須供款,而僱員的供款金額則視乎其入息水平而定。雙方的強制性供款額均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若僱員每月有關入息少於$5,000,則不用供款,但僱主仍須按僱員有關入息的5%作出供款。僱員及僱主均以$1,000為供款上限,即合共$2,000。
供款投資選擇權
由於公積金計劃由僱主營辦,投資組合選擇由僱主決定。
而強積金則由僱主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僱員負責揀選計劃內的基金。
僱主供款的歸屬
公積金計劃一般會訂明「歸屬比例」條款,以計算計劃成員所得的累算權益。而「歸屬比例」多以服務年期計算僱員離職時可取得的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舉例說,如僱主將「歸屬比例」設定為僱員服務至少3年才可以獲得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當僱員服務滿3年,可獲得30%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而服務多一年(即4年),則可得40%,如此類推,當僱員服務滿10年可獲得全數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
在強積金制度下,所有強制性供款即時歸屬於僱員。當然,計劃成員必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到65歲的退休年齡,或在法例容許的特定情況下,方可提取累算權益。
積哥補充,日後若有機會在兩種計劃之間作選擇時,應向僱主詳細了解不同計劃的詳情,再選擇切合自己需要的計劃。市民亦可參考積金局編製的有關單張,以增加對強積金及公積金的了解及認識。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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