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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頒新規 冀妥處涉外民商糾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1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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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頒新法規處理涉外商投資企業的糾紛。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趙一存16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現階段外商投資領域發生的糾紛日趨增多,其反映出來的法律問題錯綜複雜,為統一裁判力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由最高法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於8月16日起施行。

 據悉,該規定同時適用於港澳台投資者,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投資設立企業而產生的相關糾紛案件。另外,其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糾紛的處理規則。

近年涉外民商事案件大增

 孫軍工今日在最高法舉行的記者會上指出,近年來,外商投資企業迅猛發展,但在該領域發生的糾紛卻日漸增多,尤其是近兩年來,案件數量已佔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的20﹪左右。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到終止各個環節產生的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均有所體現。其中,企業股權轉讓糾紛、隱名投資糾紛、併購糾紛、清算糾紛等有較大幅度增加,所反映的法律問題錯綜複雜。

為案件提供統一裁判尺度

 他表示,該規定的出台為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重大、疑難法律適用問題提供了統一的裁判尺度,對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投資便利化、營造公平市場環境,尤其是良好穩定的司法環境將起積極作用。

 據了解,該規定共計24條,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即明確規定了未經行政審批的合同效力認定規則、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情形下的處理規則、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糾紛的處理規則,以及認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出資責任的規則。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糾紛的處理規則」這一部分,相關司法解釋除對違反或規避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隱名投資協議認定無效外,亦對隱名投資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措施。孫軍工指出,外商投資領域存在的大量隱名投資現象,除個別企業是為規避行政監督或有關法律強制性規定外,多是出於投資的便利,不宜或不便具名等原因,故此,若不區分情況一律作否定性評價,不僅不能公平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亦會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

 他強調,作出規定的意圖並非鼓勵隱名投資,而是針對現實中客觀存在的此類現象,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對當事人民事權益予以救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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