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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春就(左)指判決對藝街發展有深遠影響。
【本報訊】街頭藝人蘇春就,本年4月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時遭票控阻街一案,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劉偉聰指蘇的行為是符合《基本法》中的34條對港人文化的保障,並認為蘇對市民少許的阻礙,是社會接受的。警方則表示,尊重法庭裁決。
答辯人蘇春就(50歲),傳票指他本年4月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內,表演拋球及甩繩搖搖等,引來大批途人圍觀而造成阻街。
官指市民可繞道兩邊通過
裁判官劉偉聰裁決時指,只要有人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都可以是阻礙。蘇在行人專用區內拋球及玩甩繩搖搖期間,有大批市民圍觀及拍手,認為蘇確已構成阻街。但早前法庭亦傳召多名警員及一名市民作控方證人,所有警方證人均表示,雖然當時在行人專用區圍觀的市民約有50至80人,但其他行人亦可繞道從人群的兩邊走過。而市民證人則指道路完全不能通過,法官認為該名證人的證供誇張失實,故不接受他的供詞。
劉官又指,蘇當時在傍晚表演2小時,將甩繩搖搖拋高30至40呎,然後接回,雖然有圍觀者後退幾步,但他們仍然觀看,沒有離開,而其他市民亦可從人群兩邊走過,故法官認為蘇的阻礙是香港社會允許的。
此外,劉官亦認為行人專用區的用途不只是供行人經過,亦可以用身體語言與人表達溝通。而蘇的表演行為符合基本法34條中對港人進行文化活動的保障,故裁定蘇罪名不成立。
蘇春就:香港有法治
蘇春就脫罪後,在庭外表示放下心頭大石,並認為香港有法治精神,指事件對藝街發展有深遠影響,希望政府能夠推動藝術,有更多自由空間,甚至將其推動至天水圍區。
蘇表示,其實旺角行人專用區目前已有不少人士表演,若加上政府及市民的支持,應可讓更多人接觸藝術。他稱若以後表演時有太多的市民圍觀,他亦會稍為幫助維持秩序。現時他每逢周五、六及日亦會在街頭表演,而周一至四則到青衣區的中、小學教導雜技及魔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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