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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是為打工仔提供退休保障而設立,故規定要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截至去年底,已有220萬名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滾存金額達3,089億元,按此計算,平均每人約有14萬元。
眼見供款隨年月愈積愈大,不少人都希望預支這筆「養老金」,以作個人需要。不過,除非在四種特殊情況下,否則供款人在65歲前提取累算權益即屬違法,該四種情況包括: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供款人已過身,或賬戶結存少於5,000元,在過去12個月又沒有向計劃作出供款,並表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最近就有3名僱員因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透露,該3名僱員分別於08年3月6日、09年7月10日及今年1月13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3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違反《強積金條例》,合共罰款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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