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飯時,志美與力行在茶水間討論報章上有關僱主拖欠供強積金的報道,志美說:「今早看報紙時,發現有一間食肆倒閉,老闆頗無良,早前扣起了僱員5%薪酬後,卻袋袋平安,不為僱員供款。」力行說:「真替那些員工不值!我們做僱員的,唯有打醒十二分精神,不時留意著自己的強積金戶口。」
積哥聽到後便說:「其實,積金局一直積極打擊違法僱主,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強積金條例已收緊,有關刑罰亦大為提高,以加強阻嚇力,確保僱主為僱員參加強積金及準時供款。」
積哥表示,首先是針對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為了加強阻嚇這類違法行為,強積金供款的最高刑罰,由首次定罪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與拖欠工資的最高刑罰看齊,即最高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有關修訂已於2008年12月1日起生效。
至於那些已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供款,卻沒有把供款存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的僱主,積哥說:「積金局認為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僱員的利益,令他們失去在其薪金中被扣除的僱員強制性供款。因此,新法例進一步提高對這些僱主的懲罰,一經定罪,最高被罰款450,000元及監禁4年。」
志美說:「聽起來有關的刑罰都很重,希望可以對違法僱主起阻嚇作用。」
另外,積哥補充,積金局亦已取消30日結算期,僱主須於每個月第10日便要為僱員供款,這樣可加快積金局為僱員向僱主追討欠款,同時亦可減低僱主拖欠供款的機會。
受託人不會再向僱主發出催交供款通知書,而是在限期後即時向積金局遞交拖欠供款報告,當積金局收到報告後,會即向未繳交供款的僱主直接發出附加費通知書。
若僱主沒有在首10日內進行供款,即使其後補回作出供款,他們除會被徵收附加費外,亦可遭刑事檢控,初犯已可被最高判罰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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