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在推出「限購令」措施之後,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再發《關於調整商品住房轉移登記收件資料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本月15日起在廣州購買商品住房都要提供婚姻情況證明。此外,非廣州戶籍的購房人還要提供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根據該規定,港人在穗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港人買房需在穗滿一年
該《通告》還就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和個人在廣州購買商品住房的條件進行了說明。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穗房管部門表示,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准的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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