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香港與上海及廣東四個指定城市之間的跨境貿易獲准可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2010年2月:只要涉及的人民幣不回流內地,香港銀行可自由運用持有的人民幣資金;
6月: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擴展至內地20個省市及海外所有國家和地區;
7月: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就擴大人民幣貿易結算安排簽訂補充合作備忘錄
8月:容許境外央行、清算行、銀行,以及參與跨境人民幣貿易試點的金融機構,包括基金公司及保險公司等,可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