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期 事件
1981年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將男男性行為列為非刑事罪行,並建議把合法的男男性交年齡設定在21歲。
1988年 政府發表《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的諮詢文件。
1990年 立法局通過男男性行為非刑事化。
1994年 立法局議員胡紅玉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禁止包括基於性傾向及其餘7類因身份或狀況而作出的歧視行為,最後只有3項獲得通過,當中不包括性傾向。
1995至1996年 政府曾對性傾向歧視作出諮詢,85%意見書反對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
1996年 立法局議員劉千石再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重提《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但在立法局以29對27票遭到否決。
1998年 政府設立「平等機會(種族和性傾向)資助計劃」。
2005年 政府設立「性小眾論壇」,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和跨性性議題與同志及相關團體展開對話。高院法官在一宗司法覆核的案件中首次指出性傾向為《基本法》及《人權法》所保護對象。
2007年 廣管局接獲投訴,並裁定鏗鏘集播出的節目「同志.戀人」「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並產生鼓吹同性婚姻的效果」,並向香港電台發出「強烈勸喻」。同年,同志團體爭取把「同性同居」納入《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的法律保障範圍。
2008年 一名「同志.戀人」的受訪者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最終裁定廣管局的決定屬於性傾向歧視而不合理地限制言論自由,下令撤銷其對香港電台的「強烈勸喻」。
2009年 立法會通過《家庭暴力條例》,並易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同時將同性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
2010年 變性人W就婚姻註冊處拒絕其與男朋友結婚而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裁定W敗訴。
資料來源﹕女同學社 (http://leslovestud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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