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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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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料有新規 取消行政強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2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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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望近期出台拆遷新規,將明確取消行政強拆。圖為吉林業主拒絕拆遷而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法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公開徵求意見後,經反覆醞釀修改,目前已趨於成熟,不久後或將出台。參與立法的專家透露,新拆遷條例將取消行政強制拆遷的規定,並提出拆遷補償要市場化、人性化,房屋徵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等措施。

內地官方媒體《法制日報》報道,新拆遷條例自2010年1月2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其後的立法節奏一直緊鑼密鼓進行。相關立法部門召開的論證會、諮詢會、座談會等,不下幾十場,僅參與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就廣泛涉及法律、經濟、規劃、土地、評估等領域以及律師界,近千人之多,徵集的書面意見前後更是高達近萬份。

可通過產權置換 化解補償爭議

 不久後將面世的新拆遷條例草案獲得多項突破。在備受民間關注的補償問題上,條例堅持「公平補償」,不讓為公共利益做出貢獻的被徵收人吃虧,而且還將改善這些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並保證其生活水平不會降低。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表示,不僅包括房屋徵收補償的數額,在補償方式上,條例亦作出人性化規定,強調可通過產權置換、回遷等方式進行。

 薛剛凌表示,新條例明確房屋由政府徵收,這是對內地現行拆遷操作的徹底顛覆。現行拆遷的操作方式是,政府作為中間人,由開發商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後由開發商實施拆遷。作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加快拆遷進度,致使部分地區惡性拆遷事件時有發生。

若政府強行拆遷 須向法院申請

 新條例明確房屋徵收、補償的主體是政府,這意味著,今後開發商或拆遷公司不再允許參與搬遷,令不少內地民眾深惡痛絕的拆遷許可證將徹底退出歷史舞台。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證實,新拆遷條例中取消了關於行政強制拆遷的規定。事實上,強制拆遷並不等於暴力拆遷,當多數人已經搬遷,少數人拒絕搬遷將影響更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強制拆遷必需有,但是新拆遷條例將嚴禁採取斷水、斷電、斷氣、斷路等方式,逼迫被徵收人搬遷。

 沈巋表示,在強制拆遷問題上,由法院來制約和監督政府。專家表示,當需要實施強制拆遷時,政府一律要先向法院申請,方可進行。取消行政強拆,客觀上會使政府盡量減少申請強制拆遷,努力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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