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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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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與「遺骸」 法律未釐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17]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佩琪)昨日公布的「表二」私營骨灰龕場名單,引起業界反響。當局與業界的爭拗點在於地契上列明「不准放置『人體遺骸』」的條文,但經完全火化的骨灰是否屬於「人體遺骸」?至今仍未能作出法律釐清,故不少龕場堅稱合法經營。香港福位商會批評,有關爭議未有結論前,當局便為骨灰龕場分類評級,對業界不公平,不排除會提出司法覆核。有「表二」的骨灰龕場負責人認為,「表一」、「表二」的資料含糊,籠統地將私營骨灰龕場分類有卸責之嫌。

地署已准許 今又列「表二」

 位於大嶼山羌山的延慶寺被列入「表二」。該寺發言人劉小姐表示,1986年獲地政署准許,可以在原有建築物存放人體骨灰,她批評當局今次發放的資料不清晰,對骨灰龕場的描述含糊,該寺有可能循法律途徑釐清責任。大嶼山昂坪的寶蓮禪寺海會靈塔,職員回應指場內骨灰龕位只供法師及弟子使用,不會向公眾出租或發售,不明白為何會被列為「表二」的私營骨灰龕場。

孝思園:應交法庭裁決

 沙田孝思園市場及傳訊經理黃先生昨回應指,該園的地契列明可作鄉村式發展用途,香港法例亦寫明,骨灰不屬於人體遺骸,因此不認為建骨灰龕場有任何違規情況,他說,事件應交由法庭裁決。雖然發展局早前已表明並非為私營龕場評級,但他認為今次分類會誤導公眾,強調若法院裁定其骨灰龕場違規經營,該園定會向消費者全數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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