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公務員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建議修訂多條關於紀律部隊人員紀律處分法例事宜。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潘珮璆與勞聯立法會議員李鳳英均關注,修例後,只要紀律部隊人員的行為「可能」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即可受處分,擔心建議令涉嫌違紀的人員更容易入罪,對員工不公平。
特區政府是次提出修例,是由於被飭令提早退休的前警員林少寶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在去年3月裁定《警察(紀律)規例》,訂明違紀警務人員不可請律師辯護,是違反《人權法》和違憲。
俞宗怡:違紀者可申大律師辯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小圖)昨稱,政府是次為按法庭的判決作出修例建議,而現有法律條文的原意,亦沒有要求須有確切事實證明違紀人員行為損害公共服務聲譽,而政府亦提出建議,修訂多條紀律部隊的附屬法例,容許違紀人員可以向紀律處分當局,申請由大律師或律師協助辯護。當局處理申請時,會考慮控罪及可能罰則的嚴重性、有否涉及法律論點和申請人的陳詞能力,及對紀律聆訊各方維持公正的需要等。
另外,委員會還討論政府利用中介公司聘請僱員,有議員擔心有關做法會導致「同工不同酬」,打擊僱員士氣,並令服務質素下降,要求當局停止透過中介公司方式進行招聘。俞宗怡回應時指出,透過中介公司聘用的職位,大部分涉及不同的工種,包括衛生署注射員、康文署活動統籌人員等,且需要符合當局規定的條件,包括服務具時限性和聘用時間不多於9個月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