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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妻不如妾、妾不如偷」,看似是解釋男人周旋於一眾女性之間的情慾關係,但歸根究底還是那種「隔籬飯香」的感覺,讓那些難以到手的東西,更顯「矜貴」,情況便與偷窺類同。
不久前,歌手傅穎便在微博上透露,其家中窗戶疑遭人用攝錄機破壞,以致要報警求助。及後更發現窗外有大量「來歷不明」,變硬了的廁紙,引起了她一些嘔心的聯想,可是這也不及她自言經常「赤條條」於房中走動,引人遐思的十分之一吧!
在香港,實際上沒有一條法例是專門用以懲治那些「色膽包天」的「瞥伯」,但在《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之內,卻對巿民大眾張開了「保護罩」。
該法例列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企圖犯罪,或以任何方式妨礙其他人使用該公用部分,即屬違法。前者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一經被定罪,亦可處以六個月的監禁。倘若有人單獨或連同「三五知己」、「同途中人」等一同「遊蕩」,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者,被捕及被定罪者更有機會被判監禁兩年。哪些行徑會令人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自不然是這些「疑人」的來意是志在「偷窺」、「偷拍」或「竊聽」了。
至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有關法例亦明確地指出了其範圍,當中包括了大廈大堂、走廊通道、樓梯、天台、洗手間、停車場、升降機及自動電梯等,幾乎所有人可到或是到不了的地方均有涵蓋。
人類一向是種好奇的動物,對「坦蕩蕩」的東西,總是不屑一顧,而對「若隱若現」的東西,總是喜歡探求。
然而,每一個人均有屬於自己的「私人空間」,不隨便「對外開放」。對於這些「閒人免進」的禁區,實在不容任何人肆意闖入,為此而違法入獄,更是毫無「價值」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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