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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建設商會秘書長龍漢標表示,額外印花稅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故當局應訂明措施終止日期。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梁悅琴)政府於去年11月19日公布以徵收「額外印花稅」新招打擊炒樓後,地產建設商會昨首度開腔狠批新招殃及池魚,稱不但打擊炒家,亦打擊用家。該會建議應就額外印花稅設定「日落條款」,期限為新稅制實施後的12個月,或由立法會就實施後9個月進行定期檢討,並指基於新措施亦適用於地盤,料會拖慢新樓供應及市區重建的步伐。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李麗儀回應指,難以預測樓市走勢,故加入「日落條款」的建議是不切實際,但強調會在適當時按正常程序修訂法例。
立法會印花稅修定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下午召開第三次會議,與會地產界團體均擔心新措施最終影響真正用家及長線投資者。地產建設商會指出,小業主一旦遇上財困時會出現被迫賣樓及徵收額外印花稅的雙重打擊,且新措施並無任何機制讓立法會審核,意味著「額外印花稅」有可能成為《印花稅條例》中的一項永久措施。其他與會地產業界亦質疑當局推出措施前未有詳細考慮,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爭拗。
望豁免11月20日前臨約
地產建設商會秘書長龍漢標表示,認同措施遏抑物業炒賣及促使市場有平穩發展的目標,惟質疑措施能否達到預期成效。他又指出,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公布額外印花稅時表明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故認為當局應訂明措施的終止日期。另外,他認為,措施本身具不公平的地方,加上屬非常措施,因此應設下「日落條款」。該會建議,日落條款期限為新稅制實施後的12個月,或建議由立法會就實施後9個月進行定期檢討。該會亦建議所有於11月20日之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均不應受到該稅項影響。
他指出,由於該稅項適用於地盤,倘發展商在取得地盤後兩年內開售,同樣需繳交額外印花稅,這無疑將令地產商推遲開售日期,間接促使本港物業供應短缺,並拖慢市區重建步伐。
地產代理聯會主席郭德亮認為,額外印花稅對於買賣雙方按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抑或正式買賣合約的標準無釐清,令市場一度出現大量撻訂個案。
David Webb稱違基本法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認為,額外印花稅屬違反基本法第105條,亦會損害香港自由經濟體系聲譽。他認為,印花稅本身就應被廢除;政府應該退後,讓資產泡沫破裂,這才是應對泡沫的恰當方式。Webb說,印花稅將衝擊很多無辜者,在經濟衰退期間,無力償還房貸的人將不得不賣掉6個月前購買的房子,並為此遭受損失。
香港地產代理商會秘書長黃健基表示,期望在現行的措施上推出上訴機制,並對首次置業或樓換樓的人士提供寬免,令市民更易接受有關措施的執行。
測量界望釐清實施細節
香港測量師學會會長潘永祥認為,開徵額外印花稅以遏炒風可以理解及接受,但認為必須清楚列明由買賣哪一方支付有關稅項。該會認為由買方支付會較為恰當,此舉可減低日後業主逃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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