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併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2. 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註冊的非金融企業。
3. 境內機構可以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
4. 境內機構因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收支,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到銀行直接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
5. 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銀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代理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並在15天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其中前期款項原則不可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15%;後期款項匯出時應扣減該15%款項。
6. 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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