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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瘋狂駕駛」屬刑事罪行,是交通事故中最嚴重的罪名。根據現行法例,「瘋狂駕駛」是指駕駛時作出故意不當或疏忽,導致任何人受傷,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2年,並留刑事案底。
警方在考慮控告司機「瘋狂駕駛」罪名時,會視乎涉案司機事發時的駕駛狀態、有否釀成人命及財物損失等來界定。一般因非法賽車、故意不當或疏忽引致他人傷亡,均可視為「瘋狂駕駛」,交由刑事偵緝探員調查。
至於司機涉嫌無牌駕駛,有執業大律師指,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已屬無牌駕駛,而無牌駕駛者不論是否遇上意外,均已干犯沒有購買行車第3者保險及不小心駕駛。由於無牌駕駛期間,乘客或路人均沒有第3者保險,一旦發生意外,司機必須全數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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