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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相信將軍澳奪命大車禍巴士入彎時超速。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2009年,一輛由中環開往將軍澳的九巴,在將軍澳唐明苑對開迴旋處因超速翻側,導致2死34傷慘劇。涉案九巴車長昨被裁定1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成,還柙監房至本月31日宣判。法官表示,法證顯示,被告當晚駕駛時,時速達59公里,超過路段安全時速30公里;因車速太快,導致轉彎時翻側,釀成慘劇。
時速59公里 超安全速近倍
主審女法官李素蘭昨在判辭中,引用法證專家證供,指肇事巴士右後輪胎紋變形,膠粒向同一方向移位,顯示巴士車速太快,入彎時產生離心力過大,終引致翻側;推斷巴士事發一刻車速為時速59公里,超出該路面50公里的限制。
官相信入彎安全時速30公里
法官續指,九巴車長訓練部經理黃國明的證供,也確認若駕雙層巴士轉入唐明街彎位,安全車速應是時速30公里。而辯方指除車速外,也有風向、重力分布等因素,但卻沒有提出相關證據。法庭認為,專家及九巴訓練經理的證供誠實可靠,兼具說服力。
官不信巴士入彎時速19公里
肇事巴士裝有車速讀數器,記錄意外發生前10秒的時速,由65公里減至19公里。法官指被告堅稱入彎時速僅為19公里之說並不可靠。因為事發時,一部尾隨私家車司機稱,他當時車速為50公里,若巴士僅行19公里,豈不是2車相距甚近,甚至私家車有機會撞向巴士。但依據私家車司機證供,入彎一剎那,私家車和巴士距離漸大,明顯巴士車速超出50公里。法官認為,被告因超速才導致意外,乃裁定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36歲被告陳國輝任九巴車長已2年半,駕駛692號線也有14個月。他因幾秒的錯誤決定引致慘劇,自己雙手臂及背部也受傷。意外後,他一直自責及內疚,精神受困擾。辯方又呈上九巴公司信件,證明被告過往因良好駕駛紀錄而獲獎;而多名車長也聯署要求法庭輕判。
案發於2009年11月9日,陳駕692號線雙層九巴由中環交易廣場開出。至零時18分,巴士駛到將軍澳唐明苑近寶順路迴旋處時,全車向右翻側,壓在路中花槽石壆上。當時巴士共載有35名乘客,其中17歲女乘客葉君媛及24歲女乘客廖卓苗重創死亡。車長及11名乘客受輕傷,其餘22名乘客留醫2天至97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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