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台南市警員上月間假扮嫖客,查獲已脫衣服準備性交易的賣淫女,但台南地院簡易庭14日以未構成姦淫,裁定不罰。警方雖尊重法院判決,但強調辦這種案子怎麼可能「真槍實彈」?警察無奈表示,未來恐怕很難再以「釣魚」方式查辦應召女。
據台灣媒體報道,警方是根據報紙小廣告追查應召集團,上月19日由喬裝嫖客,約朱姓女子到汽車旅館作性交易,雙方約定「全套」代價1,800元新台幣,當朱女收錢脫光衣服,警察立即表明身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但法官認為,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妨害善良風俗構成要件,除被移送人是出於營利的意圖,還需有姦淫或陪宿行為,同時該條款並未處罰姦宿「未遂」者,朱女被查獲時雖脫光衣物,但尚未有姦淫或陪宿行為,難以依上述規定處罰。
此外,法官表示,朱女在警訊筆錄中,也表明除該次意圖性交易之外,並無其它性交易行為,不能僅以查獲過程和扣押物品認定她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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