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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一對姐妹購入�o魚涌惠安苑2個相連單位,並將中間一幅牆壁拆掉,自製成相連大單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認為此舉違反公契,入稟土地審裁處。去年姐妹於原審被判敗訴,昨上訴庭認為間隔牆的業權乃毗連單位的業主共同持有,判姐妹上訴得直。
上訴庭改判法團支付訟費
惠安苑業主立案法團,早前入稟控告惠安苑E座18樓相連單位的業主黃超玲及黃鳳玲(皆譯音),土地審裁處去年判法團勝訴,下令黃氏姐妹將間隔牆還原,但上訴庭昨改判黃氏勝訴,更頒令法團支付訟費。 判辭指,根據惠安苑的大廈公契,除地下一個舖位外,所有商舖、單位及舖位的業權,皆屬於發展商惠安置業有限公司,由於單位的間隔牆也屬於單位範圍,故發展商擁有間隔牆的業權。上訴庭續指出,《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列明:「除非轉讓契有明訂的相反用意,否則任何轉讓均具效用」,上訴庭認為相隔牆的業權由兩個相連單位的業主共同持有,買家黃氏姐妹已透過合法樓宇買賣交易,從發展商繼承了涉案相隔牆的業權,可以獨家享用相隔牆以及隨意改動。
法團反駁稱,相隔牆屬公用地方,業主不得私下拆卸,但上訴庭指,大廈公契沒有列明相隔牆是公用地方。此外,雖然高院早前處理另一宗自製相連單位案時,認為相隔牆屬於「邊界牆」,按《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屬於公用地方,但上訴庭並不同意此看法,認為兩種牆壁有異,涉案的相隔牆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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