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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政府建議,修改相關法例,以改善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令更多人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財務資格。新準則包括在計算法律援助申請人可動用收入時,採用住戶每月開支中位數,代替住戶開支第35個百分值作為可扣除額。如年老的法援申請人年屆60歲,政府當局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不論其就業狀況如何,均可在其儲蓄中減除一筆相等於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款項。而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現時175,800元,增至260,000元。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488,400元增至130萬元。
已完成評財務資格準則檢討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完成就評定法律援助申請人財務資格準則而進行的每5年一次檢討工作。
為回應社會人士訴求,政府在徵詢法律援助服務局、立法會,以及法律專業團體的意見後,將推行一系列措施,以改善評定法援申請人財務資格的準則。為實施建議,政府須訂立《2011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並在立法會動議決議案,以修訂《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5及5A條。
有關法例修訂建議,將於2月28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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