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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5年間進行高達3億元股票炒賣的一對夫婦,認為稅局應以其「炒股業務」虧蝕來扣減應課稅收入,被終審法院判敗訴。該對夫婦另闢蹊徑,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稅務上訴機制。高等法院昨日指稅務上訴屬行政性質,稅務上訴委員會本身獨立公平,而納稅人也可以司法覆核令原訟庭發揮其監管作用,認為機制並無違憲,判該對夫婦敗訴兼要支付訟費。
高院昨指出,終審法院早於2008年裁定,「炒股」並非業務虧蝕而不予扣減應課稅收入,認為不論以甚麼形式上訴,申請人李以勝及楊玉清(皆譯音)夫婦也同樣面對敗訴的結局。申請人指出,現時納稅人不滿評稅,要先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失敗後只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69條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在原訟庭只會就法律觀點爭拗,有違憲之嫌。
高院的判辭指出,稅務上訴屬於行政範疇,已有70年歷史的稅務上訴委員會,由法律及會計界專才組成,為納稅人提供有效率而廉宜的反對評稅渠道,公平而獨立。
判辭指稅務上訴公平獨立
法官又指出,雖然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或會累贅,但納稅人仍有權要求修改案件,指明原訟庭考慮那些資料;若納稅人被拒上訴,也可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納稅人的法律權利不受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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