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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果案豁免權爭議 大狀促交人大釋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3-23]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剛果共和國欠美國對沖基金約8億港元,上訴庭去年准基金以國企中國中鐵(0390)支付予剛果的採購入場費抵債,剛果認為與國企交易屬外交事務,以主權國不受本港司法管轄為由,要求特區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案件昨續在終院審理。代表中國中鐵的資深大狀麥高義指香港只是一個特別行政區,97年回歸後應與內地一同奉行外交絕對豁免權,故案件在終院判決前應先主動向人大釋法,以免造成無可挽救的局面。

應跟國家行「外交絕對豁免權」

 麥高義支持剛果一方的說法指出,本案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主動提請人大常委釋法是本港法院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158條列明:「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釋法……」顯見《基本法》第158條已清楚說明於案件最終判決前遇上困難,應直接交予人大解釋。

 麥高義強調,香港在97回歸前依從普通法的「限制性豁免權」法則,是不適用於回歸後,回歸後應跟從國家一同奉行「外交絕對豁免權」。《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19條則指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可見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的門檻並不高,亦不是不尋常的做法。

外交部3信闡明「絕對豁免權」

 麥高義稱中國外交部曾三度發信給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法院,闡明外交部奉行主權國享有「絕對豁免權」原則,換言之,該3封信件內容已是事實的結論,等同行政長官請示中央人民政府後發出的證明文件,故法庭應以文件內容作判案的依歸。

 這宗由商業糾紛演變成牽涉主權國外交豁免權問題的案件,律政司一方亦支持剛果及中國中鐵認為主權國在港免被起訴。但身為案中原告的美國對沖基金,卻認為本案不須要向人大釋法,但表明對外交部政策不會提出質疑,只就「絕對豁免權」不是事實而是法律的問題爭拗,美國對沖基金認為香港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絕對有司法獨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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