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八駿 資深評論員
香港管治的兩根支柱:一是在重大政治問題上,必須保持一致,2005年下半年關於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夭折的教訓、2010年上半年關於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得以通過的經驗,從正反兩方面證明了這一點;二是在重大經濟民生問題上,務求取得共識。既不能誤解「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等於愛國愛港政治團體必須無保留地支持政府議案投以贊成票,也不能「做騷式」地謀求公共政策共識來「忽悠」群眾,而是要踏踏實實地在公共政策制訂過程中加強合作,務求提交立法機關的政策議案經得起質疑和推敲。在本屆政府任期日短而下屆政府必將面臨更為錯綜複雜形勢的背景下,從兩根支柱角度看香港管治是必要的。
最近有一種觀點:特區第三屆政府2011/2012財政年度預算案受挫,反映行政主導政治體制難以為繼,因為,在立法會中民選成分愈益擴大的背景下,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難以建立穩固的「管治同盟」。
眾所周知,行政主導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基本特點,故上述觀點值得商榷。
必須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是中央直接領導下的行政主導。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在中央直接領導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中擔當關鍵角色。《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對中央和特區都盡責是考核其表現的基本準則,而行政長官唯有得到中央和特區大多數居民支持才能履行其對中央和特區的責任。中央的支持和特區大多數居民的支持是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管治和施政的兩根支柱。
行政主導是《基本法》規定政治體制特點
香港社會是明白事理的。此所以各民意調查機構定期所做關於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成員的民意支持度的調查結果,一貫地引起媒體和輿論高度關注;此所以行政長官得到中央領導人何等評價,一貫地引起香港社會各界、各政治團體高度重視。
行政長官的難處在於,歷史造成香港兩大對立的政治陣營,而香港居民的基本政治取向依照兩大陣營來劃分,以致對中央負責與對特區負責不時地遇到矛盾;現實國際政治因素又常常強化這樣的矛盾。
2002年7月1日,特區第二屆政府開始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同時構建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管治同盟」,方向和目標是對的。問題和困難在於,在行政機關內,不僅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缺乏共同的執政綱領,而且,作為核心領導的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與由傳統政務官構成的政府日常運作的領導層以及作為政府主體的傳統公務員存在著明顯的不協調,這就必然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和施政水平。從而,必須面對民意、考慮選票的愛國愛港政治團體難以在立法機關無保留地支持行政機關。
總之,立法機關難以與行政機關建立穩固「管治同盟」,在一定程度上與立法機關民選成分不斷增加相關,但後者不是主要原因更不是唯一原因,歸根到底,是行政長官如何爭取中央支持和特區大多數居民支持。
毋需諱言,自1991年香港立法機關開始引入民選成分以來,立法機關地區直選大體維持六與四之比,愛國愛港陣營佔下風,反對派陣營佔上風。面對香港社會如此政治生態,行政長官和愛國愛港政治團體都不能不審慎考慮政治策略,雙方考慮的側重點有時會分歧,對一些公共政策的看法也會分歧,是不足為奇的;然而,必須「基本一致」,否則「管治同盟」不可能穩固。
「管治同盟」必須「基本一致」
貫徹「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沒有成功先例可資借鑒,必須在實踐中探索,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約14年來的實踐顯示,行政長官同時履行對中央負責和對特區負責時,需要頂住香港社會內外反對或對抗中央的勢力的干擾,順應並推動香港經濟與國家主體經濟、尤其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大趨勢。愛國愛港政治團體既要爭取香港更多居民(選民)的理解和支持,也要堅持高舉愛國愛港大旗。只要愛國愛港陣營和特區政府管治核心都能提高政治水平,保持「基本一致」,行政長官就能穩固地得到兩根管治支柱的支持,香港政治就經得起邁向普選的考驗。
在本屆政府任期日短,而下屆政府必將面臨更為錯綜複雜形勢的背景下,從兩根支柱角度看香港管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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