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陳敏薰(左)在2004至2008年出任「台北101」董事長,是向時任「總統」的陳水扁行賄而獲任。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台灣《聯合晚報》報道,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賄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職務,被控貪污確定,台北地檢署執行陳水扁、吳淑珍犯罪所得沒收業務,日前將吳淑珍存放在胞兄吳景茂人頭帳戶中的1000萬元(新台幣,下同)轉進公庫,執行到扁家的「第一桶黑金」。
陳水扁、吳淑珍被控在陳水扁任內,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利用職權向台當局前「財政部長」林全施壓,讓陳敏薰接任大華證券董事長不成後,隨即接任「台北101」董事長,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珍託胞兄存賄款兌現
確定判決認定,陳敏薰在2004年,以友人陳欽文名義,購買1000萬元台支,交予吳淑珍,吳淑珍即透過友人蔡美利在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戶提示兌領,再指示蔡美利於同年4月6日至12日分6次將支票存入吳淑珍胞兄吳景茂設於彰化銀行民生分行的人頭帳戶內提示兌現。
逾6億賄款 執法手續繁複
台北地檢署在買官案確定後,申請查扣扁家相關資產,凍結吳景茂設於彰化銀行民生分行的帳戶,執行檢察官日前並且發函彰銀民生分行,附帶確定判決相關文件及執行命令書,要求彰銀民生分行將該帳戶內的1000萬元轉入公庫,完成扁案的第一筆犯罪所得沒收的工作。
報道說,台北地檢署未來的執行工作,包括陳水扁、吳淑珍在龍潭案中被判確定的犯罪所得約3億元沒入,以及2人被併科罰金的3.08億元,執法手續繁複,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由於扁案案情空前絕後,須科處的金額巨大,為確保執法的正當性,檢方已多方請教熟稔執行業務的法界人士提供寶貴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