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24日電 台灣「行政院會」24日通過延宕已久的「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明訂官方不得進行置入性營銷。
不過,官方可以出資、贊助、補助節目,但需要明確披露相關訊息。一般性節目可以有適度的商業置入性營銷,而新聞、兒童節目,則完全禁止有任何的置入性營銷。
新通過的「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還明訂官方、政黨禁止直接投資廣播電視;官方或其捐助的財團法人,容許在一定範圍內間接投資,但不得超過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根據該草案,未來台灣將開放有線電視系統跨區經營,以打破目前「一區一家」的壟斷現象,但總用戶數不能超過市場的1/3。
2015年前加速普及數碼電視
為了加速電視數碼化進程、達致2015年數碼化佔50%的目標,草案同時規定系統業者必須完成數碼化,否則不予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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