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非政府組織一詞在1950年面世,被聯合國首次使用,主要是為區分政府間國際機構與國際私人組織在聯合國各種事務上的不同參與權利。
政府間國際組織主要是基於不同政府之間的合作意願,根據國家與國家達成的一致協定,通過其常設機構按照一定的組織程式和活動章程,在尊重成員國主權的大前提下,完成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世界貨幣基金組織等都是現今影響深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民間依法建立 屬非牟利
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NGO)是相對政府間國際組織而言的一個概念。中國學者王彥志把國際非政府組織定義為主要由個人、民間團體依法建立和參加,並有獨立的章程、宗旨、機構和活動資金,為參與國際經濟及相關領域活動的非牟利組織。
美國學者萊斯特.薩拉蒙認為,非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需要符合以下5個條件:
1. 組織性,即這些機構有一定的制度和結構;
2. 私有性,即這些機構在制度上與國家分離;
3. 非營利屬性,即這些機構不向它們的經營者提供利潤;
4. 自治性,即這些機構基本上是獨立處理各自的事務;
5. 自願性,即這些機構的成員不是按法律要求而組成,並接受一定程度的時間和資金的自願捐獻。
所涉類型多元
隨著全球化日益加深,國際非政府組織蓬勃發展,成為活躍於國際一股新力量。中國學者霍淑紅曾撰文指,按照經濟發展、婦女運動、人權、環境等不同活動領域,可把國際非政府組織劃分為以下6類:
1. 人權國際非政府組織,如國際人權聯盟等;
2. 國際環境非政府組織,如綠色和平組織等;
3. 人道主義救援組織,如牛津饑荒救濟委員會等;
4. 婦女國際非政府組織,如婦女國際聯盟等;
5. 從事跨國活動的基金會,如卡特基金會;
6. 宗教國際非政府組織,如基督教青年會世界聯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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