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昨日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初次審議。草案加大對酒後和醉酒駕車行為的處罰力度,並擬對醉駕行為一律吊銷駕照,且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昨日表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為與刑法修正案(八)銜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同時,將暫扣機動車駕照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照,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照。
醉駕營運車吊銷駕照10年
對於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照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照,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照;重新取得機動車駕照後,亦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草案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機動車駕照,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照。
草案規定,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將罰款從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將暫扣機動車駕照的期限從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改為6個月,並對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拘留和2,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照。
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行為,草案增加了15日拘留的處罰,將罰款從500元提高至5,000元,並將暫扣機動車駕照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照,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照。
此外,草案加大了對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及使用假牌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擬增加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照,處以15日拘留及最高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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