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顧會昨天舉行實施最低工資後首次會議,勞資雙方代表都同意,暫時不用就針對假自僱而立法。實施最低工資不僅催化「假自僱」現象,而且「自僱」與「假自僱」的界線更加模糊。當局應加強巡查,對明顯的「假自僱」應加強監察和打擊,對其他在最低工資衝擊下僱傭關係的各種變化,則不必急於立法規管,而應密切關注,並適時檢討實施最低工資的利弊,以進一步完善有關法例。
所謂「假自僱」,是僱主要求僱員簽署自僱人士合約,指稱僱員為合作夥伴或合夥人甚至是承判商,但其實勞資雙方有明顯僱傭關係。自從強積金條例生效後,一些僱主為了逃避供強積金的責任,已與原本是僱員的員工簽訂「自僱」合約,以逃避僱主替僱員供強積金、遣散補償和購買勞工保險的責任。最低工資推高僱主薪酬成本,「假自僱」的情況可能越來越多。但一些所謂「自僱」者,沒有生財器具,又不承擔財務風險,也不分享利潤,上下班時間又受到老闆的嚴格規定,根本就是僱員而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員工指證僱主,僱主由於沒有為員工提供法定最低工資及供強積金而要負上刑事責任,由於沒為員工購買勞工保險要自己承擔勞工賠償的民事索償責任,這是弄巧反拙,因慳得蝕。因此,僱主安排「假自僱」應三思而行,當局也應對明顯的「假自僱」加強監察和打擊。
不過,要以立法來界定何謂「受僱」及何謂「自僱」,卻非常困難,就算外國的法例也無法做到,原因在於,何謂受僱或自僱,因素複雜,立法難以說得清楚。勞工處自09年10月起統計涉及「假自僱」的投訴個案,至去年12月共接獲317宗,期間共提出24宗檢控,但成功檢控個案只有17宗,原因是蒐證複雜。勞工處亦傾向不立法規管「假自僱」。
實施最低工資後,僱傭雙方為維持經營和保住職位,僱傭關係會發生種種變化,「自僱」與「假自僱」的界線亦會更加模糊。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有必要積極宣傳「自僱」與「假自僱」的明顯分別,令僱員明白及維護自己在僱傭關係下的合法權益,亦使僱主清楚「假自僱」要負上刑事責任,避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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