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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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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表態:屋宇署反駁:有關判決已推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20]     我要評論

 公民黨議員湯家驊涉嫌知法犯法,其位於大埔康樂園的住所天台被指有僭建的玻璃屋,但卻引用上訴庭判決有關「樓宇天台所進行的建築工程是在建築物內而因此是豁免建築工程的觀點」,「死撐」稱有關「僭建」並不違法。屋宇署發言人反駁指,有關的判決已被終審法院推翻,並裁定有關個案在事涉樓宇天台進行的工程是在建築物「上」,而並非在建築物「內」,又重申在已建樓宇進行任何改動及加建工程均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

派員視察證實僭建

 屋宇署於昨日派遣人員到湯家驊的住所進行實地視察,並指湯家驊的私人洋房並非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獲豁免管制的屋宇或一般所稱的新界村屋,強調該私人洋房受《建築物條例》規管,而報道所指的天台搭建物並無事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故署方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提醒市民,除《建築物條例》所訂定的豁免建築工程外,樓宇業主如要為其樓宇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之前,須委聘一名認可人士負責擬備工程的圖則,並把圖則提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在獲得所須的批准及同意後才可展開工程,而經批准的工程須由註冊承建商進行。

 發言人又強調,《建築物條例》第41(3)條訂明,在任何建築物內進行排水工程、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地盤平整工程或小型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如並不涉及該建築物的結構,可獲豁免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管限。至於是在已建樓宇天台豎設的任何搭建物,屋宇署並不視之為在建築物之內,即其內部進行的建築工程;故這些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而豎設的天台搭建物實屬違例建築工程,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對其採取執法行動。

是否新建均予取締

 他又補充,建築工程即使符合《建築物條例》第41(3)條的準則而可在未獲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的情況下進行,但有關工程仍須遵從《建築物條例》下各項規例所訂定的建築標準,否則亦屬違例建築工程,當局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對其採取執法行動。他並指,由2011年4月開始,為加強香港樓宇安全,屋宇署把僭建物執法的範圍擴大至涵蓋天台、平台、天井和巷里的僭建物,不論有關僭建物對公眾安全的風險度,也不論是否屬新搭建或現存的僭建物,都須予以取締。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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