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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草案)》日前第三稿再次變臉,曾經十足的港味有所變淡。圖為施工現場。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李望賢 深圳報道) 被稱為前海「基本法」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日前提交深圳5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進行第3次審議,且有望於27日獲得通過。記者了解到,是次提交的《條例》,在前海管理局的職能定位、理事會、監督專員、土地開發等方面的表述有了較大改動,此前備受關注的由一定比例香港人士參與的理事會相應內容已被刪去。《條例》因此也被指「港味變淡」,不過,有專家就表示,此次為盡早落實條例減少爭議,反而利於前海的推進。
《條例》初稿於今年2月份提交深圳市人大審議,當中多處提及香港,突出了深港合作的重要作用,受到外界高度關注。如借鑒香港法治理念建立相應執法機構;設立理事會,當中香港理事不少於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借鑒香港「申訴專員」等機構,創設「監督專員公署」,接納香港人士擔任監督專員等。
初稿27處涉港 三審稿減至22處
記者發現,《條例》初稿中共有27處提到「香港」一詞,而最新提交的三審稿中,「香港」一詞減少到22處。雖然只減少5處,但最受關注的關於成立香港人士不少於五分之一的理事會內容被刪除。此前提出的 「監督專員公署」也改成由紀檢、監察等部門派駐聯合組成的「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 取代「監督專員」
對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周榮生表示,委員們對理事會相關規定存在較大爭議,鑒於國家已設立了由國家發改委牽頭的省部級協調機制,深圳也已設立了前海開發領導小組,刪除理事會內容可避免決策機構的重迭設置,影響前海合作區的運轉效率。而將「監督專員」改為「監督機構」,則是為了適應前海合作區高效統一運作的要求的同時,最大限度與我國現行的體制相銜接。據悉,雖然取消了理事會,但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授權前海管理局積極探索專家諮詢委員會等諮詢機構的作用的規定。
前海的法治一直是香港各界,尤其是港企最關注的焦點。《條例》初稿在前海合作區內設立商事審判機構的條款中,明確提出鼓勵借鑒香港商事審判經驗,一度被解讀為對內地司法體制改革的嘗試;不過,三審稿中有關提法被刪除,改為「依法在前海合作區內設立專門的商事審判機構,審理有關商事糾紛案件」。
「與港接軌」 改為「與國際接軌」
雖然港味有所變淡,但記者發現,有一些規定在表述上由借鑒香港換成了國際通行規則。如此前提出的「建立與香港接軌的企業註冊制度」,被修改為「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商事登記制度」。
據悉,是次會議將於27日結束,《條例》有望於當天通過並正式公佈。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郭萬達表示,「基本法」的敲定將使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推進有法律依據,有利於相關具體項目的落地及各階段目標的實現,推動前海提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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