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哥的同事素菁即將與美國的未婚夫結婚,並會移民到當地。星期五,一班同事與素菁晚飯餞行,素菁說:「最近收到強積金受託人寄給我的周年權益報表,我才醒覺自己還需處理我的強積金呢!」她問積哥:「我將移民不再在香港居住,是否可以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呢?」
積哥點頭稱是:「沒錯,法例容許計劃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你在辦理手續時,須填報自己往海外定居的詳細資料,例如海外定居的地址及離港日期,並須出示已獲准在外地永久居住的證據,以及辦理宣誓手續。」強積金受託人收到計劃成員的申索要求後,會以書面通知積金局申領詳情,以查核提出申請的計劃成員,過去曾否以「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申領強積金。
素菁問:「為何要查核我曾否提出申請?」積哥答道:「因為每名計劃成員一生只可一次以此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不過,積哥補充,計劃成員將來可回流香港工作,但屆時必須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並不可再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假裝永久離港屬違法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計劃成員只是短期離港,但假裝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便屬違法。」積哥舉例說,過往曾有計劃成員聲稱自己將會永久離開香港,其後被發現在短時間內再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經積金局調查和跟進,並查核他們的出入境紀錄後,發現他們並非永久離開香港,只有短期往返內地及香港的紀錄,積金局最後採取法律行動,將有關人士繩之於法。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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