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的數據顯示,在浙江全省2010年審結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境外權利人勝訴率達到96.85%,基本上是「一告一個準」,由於浙江良好的涉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環境,進一步提升外商企業在華投資的意願和信心。
浙江北京都有個「拜耳」
德國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其字號權利一度在浙受到侵犯。該公司於1996年底授權拜耳(北京)板材有限公司使用「拜耳」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的一部分。2006年,周發軍等人設立衢州拜耳陽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在其店舖招牌、戶外廣告牌、產品質量保證卡、產品手冊、公司網站等處使用的企業名稱均省略「衢州」二字,突出「拜耳」二字。拜耳公司和拜耳北京公司遂於2010年起訴。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於「拜耳」字號在中國市場上已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衢州拜耳公司仍以「拜耳」為字號從事生產經營與拜耳北京公司相同的板材產品,並突出使用「拜耳」二字,在主觀上具有攀附「拜耳」品牌的故意,在客觀上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取得勝訴的拜耳公司隨後表示,該案加強了歐盟企業在華投資的信心,該公司決定在今年追加10億歐元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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