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銀監會上收村鎮銀行組建核准權限,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並具體實施准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准入的方式。銀監會稱,此舉的主要考慮是部分主發起行在內地範圍內分散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徑長,協調和管理成本過高,不利於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通知並對發起行提出更多要求,包括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及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願和具體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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