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唐苗苗 廣州報道)經過三次審議,《廣東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9日經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體現了「不可以先改革再改法」的原則。
今年3月底,《條例》草案一稿被首次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第二十二條內容是「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改革創新措施與現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衝突的,可以將改革創新方案提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時修改、廢止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大膽探索,先行先試」的導向非常鮮明。
「先改革再改法」缺法律支持
不過,之後這一說法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時引起頗多爭議。不少人認為,這種「先改革再改法」的做法實際上是「先違法再守法」,在創新的時候不應越過現有的法律體系。有法律專家表示,改革創新也應在法制框架內開展工作。也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先改革後改法」的做法容易被部門利益鑽空子,從立法的角度來說,必須保證社會公平正義和政府依法行政。
29日表決通過的《條例》明確規定:「改革創新工作涉及面廣、問題複雜的,可以在局部地區或者部分單位進行試點;條件成熟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專家表示,從條例草案到最終通過的條例的條文刪改可以看出,「先改革再改法」的行為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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