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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居港權釋法勝行政「修補」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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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愛詩認為居港權覆核案,政府不應單靠行政手段審批「修修補補」,否則只會不斷引起訴訟。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外傭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案月內正式開展聆訊,公民黨等反對派政黨聲言,特區政府即令在是案中敗訴,亦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設立關卡。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以「莊豐源案」等為例,指涉及居港權的問題,不應單靠行政手段審批「修修補補」,否則只會不斷引起訴訟,令事情沒完沒了,又強調倘行政長官在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職權時,倘遇到不能自行解決的困難,有責任報告國務院,再由國務院決定是否就有關問題提請人大釋法。

 「外傭爭取居港權」案件備受香港社會關注,擔心特區政府一旦敗訴,以10萬計外傭會申請居港權,為香港帶來沉重的長遠負擔。被視為是案「幕後黑手」的公民黨,其黨魁梁家傑昨晨再「解畫」稱,即令政府敗訴,外傭只會取得「申請權」,透過現行的《入境條例》設下的、屬行政措施的「四大關卡」,可以嚴格「把關」,令「只有少數外傭可取得居港權」。不過,自由黨副主席周梁淑怡則狠批此說誤導(見另稿)。

內地婦港產子 行政設限證失敗

 梁愛詩昨晨在出席公開活動後被問及有關問題時,以「莊豐源案」等居港權案件為例,證明特區政府即使採取的行政手段設限,也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只會引起更多司法訴訟,「我們看到案件,以行政手段解決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問題,結果都是失敗的」,故她認為釋法比依靠收緊審批把關的行政手段來「修修補補」更為適合。

 就是次外傭居港權案應否提請人大解釋有關的《基本法》第24條時,她表示,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應先等待法庭裁決;《基本法》籌委會曾對第24條提及的6類居港人士作出解釋,但特區法院在司法過程中有權解釋《基本法》,倘案件涉及中央處理範疇或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及有關解釋對案件存在重要影響,法院可提請人大釋法。

特區法院不提請 人大有權依法解釋

 梁愛詩又強調,即令特區法院最終決定不提請釋法,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常委會有權依法行使的憲制權力,自行解釋法律,此舉合法合理,「不應該」更「不會」影響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又指過去在香港沿用的普通法與內地法律制度有衝突時,人大常委亦曾釋法協助特區政府解決自己不能自行解決的事情。

 她說:「《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提及,2007年『之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改變要經過既定程序,而普通法的解釋『之後』是不包括2007年,與內地法律解釋不同,當然要根據憲制尋求人大釋法的最終決定。」

釋法非洪水猛獸 勝過修改基本法

 就有政黨提出修法建議,梁愛詩表明,由人大釋法較提請修改《基本法》更合適:「法律有問題先修改法律,倘法律本身無錯,只是解釋錯誤,就應該提請人大釋法,我們不應視釋法為洪水猛獸,期望大家著眼下研究人大釋法權。」

「我相信政府應該懂得處理」

 被問及特區政府應否在聆訊前提請人大釋法時,梁愛詩認為,應交由特區政府視乎事態的發展,自己研究及決定,但強調行政長官在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職權,包括確保《基本法》得到正確落實時,倘遇到不能自行解決的困難,有責任報告國務院,再由國務院決定是否提請人大釋法,「我始終覺得要將法律條文正確解釋,我相信(特區)政府應該懂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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