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債務人的外部評級為基礎。
2、取消對境外和國內公共企業的優惠風險權重。
3、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不再採用簡單的資本扣除方法。
4、上調國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從20%調到25%)。
5、下調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調到75%)。
6、下調對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從100%調到75%)。
7、對住房抵押貸款區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給予差別風險權重,前者為45%,後者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