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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權案 彭力克指入境處有權定義「通常居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2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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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到庭外聲援的外傭團體代表明顯減少。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香港首宗外籍家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官司繼續審訊,特區政府代表、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香港的立法機關一直享有界定何謂「通常居港」的權力,並早於70年代已決定將難民及囚犯等界定為不符合「通常居港」的規定,而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兩國亦同意香港的立法機關將來有權就「通常居住」定義提出修訂和建議,故強調目前的《入境條例》與回歸前要有延續性,不認為在《基本法》生效後,有意圖取消入境處這項回歸前擁有的權力。

 代表特區政府的彭力克昨日繼續在庭上陳詞,指全世界採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都會容許當地的立法機關為「通常居住」下指引,並不斷更新,而香港的立法機關在回歸前,不時都會透過修改《入境條例》行使這項權力,如70年代將難民及囚犯界定為不符合「通常居港」者。

 他續說,《中英聯合聲明》是解讀《基本法》的工具。1984年中英雙方曾多次商討香港問題,至97回歸前夕,終確立香港的立法機關有權就「通常居住」提出修訂和建議。1997年4月,當時的入境處長去信立法局,說明哪類人可獲居港權時,已將合約員工及外傭列入「非通常居港」者,與難民及被扣留人士同類,並於1997年4月印刷小冊子向公眾公開。

入境例無違憲 不存歧視

 彭力克強調,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應與回歸前的法例有延續性,而《基本法》實施後,沒有理由去剝奪立法機關修改《入境條例》的權力,而《入境條例》列明任何國籍人士均可申請居留權,故並無違憲性質,算不上存有歧視。

 就有關外傭取得居港權將會對香港社會帶來何種程度的影響,彭力克說,基於法庭不會考慮法律問題以外的論點,現階段他不會呈請案件影響社會狀況的資料,但保留將來上訴至上訴庭或終院時呈請資料的權利,讓其他法官了解案件的背景資料。

李志喜稱法律基礎已不同

 外傭代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稱,就算立法機構於1997年前已有權修改《入境條例》,但《基本法》實施後,是另一個更高層面的法律標準,不能跟以往修例的法律基礎相提並論;加上《基本法》154條雖授權入境處實施入境限制,但性質與《基本法》24條界定的「通常居港」無關,法庭不應予以考慮。

 她續指,外傭到港以工作為由在港定居,已經符合《基本法》24條「通常居港」的要求,而外傭合約中訂明的條列,包括居住在僱主寓所、每2年要回鄉等,只是僱傭條件,並非一定是限制他們居港的條件,但《入境條例》卻單單界定了外傭的居留並非「通常居港」,又舉例稱,一名來自美國的銀行家申請到港工作,僱主容許他每2年便放假回鄉探親,情況與外傭相若,但他並不受《入境條例》限制「通常居港」的性質影響;一名外籍人士到香港當家庭品酒師,居於僱主寓所中,工作情況跟外傭差不多,卻又不受《入境條例》所限。

 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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