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委託貸款或償還國內外貸款;
2、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但未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等,仍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3、投資房地產業,應按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備案管理規定執行;
4、須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併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
5、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且屬於四種情形的,須報商務部審核:
(一)人民幣出資金額達3億或3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信貸、拍賣等行業;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
(四)水泥、鋼鐵、電解鋁、造船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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