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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規定:父母戶籍在內地,不管在什麼地方生育,只要是不符合照顧生育政策的,都要受到超生處罰。
據《揚子晚報》報道 江蘇常州市一對夫婦為逃避「超生」罰款,想出到本港誕子,但最終被計生部門追繳25萬元人民幣社會撫養費。
2007年4月,尹某、龔某夫婦生育下一男孩,可夫妻二人還想再生一個。求子心切的夫妻想出了「赴港超生」的辦法。為了保險起見,2008年4月和11月,兩人還分別取得尼日爾共和國的永久居留證。
2009年3月25日,龔某在香港仁安醫院又生了一男孩。可是當他們帶著新生兒回到老家後,收到了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他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書。
收到決定書不久,尹某、龔某向武進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覆議,覆議維持了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隨後尹某、龔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尹某、龔某認為其已取得尼日爾共和國的永久居留證,並還獲得了常州市僑務辦公室出具的華僑證明,符合當時國家對華僑的身份認定標準,業已取得華僑身份。且其次子是在香港出生的,是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其社會撫養義務由香港政府來履行,未違反《計劃生育法》的相關規定。
法院:事主不符華僑身份
法院調查審理後,確定了尹某、龔某的條件不能達到華僑身份的條件,因為中國對華僑是有明確規定的,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所謂定居,就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所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所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而尹某、龔某夫婦雖取得了尼日爾共和國永久居留權,但仍定居在國內,戶籍在武進,並不符合國家有關華僑的規定。
2007年,國家人口計生委明確,對只取得某一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從未在該國生活的中國內地居民,應按中國內地居民有關政策執行。
內地戶籍 在哪超生均要罰
2010年,國家人口計生委再次明確,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戶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留滿18個月的,在適用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
也就是說,只要父母戶籍在內地,不管在什麼地方生育,只要是不符合照顧生育政策的,都要受到超生處罰。其赴港所生子女自出生後,一直在大陸生活,並接受大陸的社會撫養,在內地居留已滿18個月,按規定,應受江蘇省的計生政策制約。
經法院對尹某、龔某詳細解釋法律規定和對華僑的政策規定後,夫婦二人繳納了25萬元社會撫養費,並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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