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央社報道,名模林志玲因漏報2003到2005年度薪資所得,遭當局要求補稅逾684萬元(新台幣,下同)稅額;林志玲不服,打行政訴訟,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故不涉漏稅;案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林志玲受僱凱渥公司,由凱渥對外簽約,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應屬薪資所得,但法官認為,林志玲並非故意認定錯誤,只判需補稅684萬餘元,不需繳罰鍰。最高行政法院昨天(25日)駁回林志玲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