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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開學,山東濱州市貧困大學生排隊領取救助金。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 據《京華時報》消息,近日,中國慈善捐贈信息透明細則——《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出台,對信息披露主體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解釋:信息披露主體是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參照實行。
對此,評論普遍認為此意見稿沒有相應問責制度。專家稱,作為「指引」由於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具備約束力,只是起到引導的作用,難以實現問責。
意見稿指出:信息披露內容包括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收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機構財務信息。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採取動態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並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後續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
清華大學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指出,披露內容仍然有局限,此外由於要求有可能超越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徵,估計當前大多數慈善機構做不到,結果很可能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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